要约与承诺在建设工程中的理解与应用

时间:2026-04-09点击:481

一、先普个法,什么是要约与承诺

1.要约:一方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具体明确,并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要约与承诺是实务中合同确定的次序行为,要约和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经常运用的,具体运用可以有:

3.1书面形式:要约和承诺都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合同内容,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

3.2口头形式:要约和承诺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书面形式更为安全和有效。

3.3电子形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要约和承诺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

二、建设工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建设工程中的“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核心环节,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形式要求。实务操作中为实现签订合同的目标,往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同意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行为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那么,这些资料中哪些文件是要约、哪些文件是承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第472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第473条: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为要约邀请;第479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发出后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因此,要约与承诺在建设工程中的表现形式为:

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旨在邀请不特定或特定主体投标。因此,招标文件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构成要约,包含工程报价、工期、技术方案等具体内容。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构成承诺,标志着投标文件内容被接受。

合同:双方最终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是承诺的正式确认。

三、实例应用分析

(一)基本情况

之所以要厘清以上概念,完全是基于实务案例争议解决的需要。例: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面积变化情况如下:

微信截图_20260409141116.png

那么,本项目结算审计时应以哪个面积作为结算标准呢,实际实施面积少于招标文件要求面积部分是否需扣减相应工程造价?

(一)案例分析

显而易见,本项目中要约与承诺的要素情况是:

微信截图_20260409141543.png

(一)结论

通过分析可知:

1.本项目的承诺确认(合同)中未对建筑面积数据进行明确约定,也未对要约(投标文件)中面积进行否定或变更,而是明确以“规划及有关部门审定意见为准”。

2.本项目中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以规划及有关部门审定意见为准,且实际规划、初设审批面积>投标文件面积,未改变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件,规划、初设审批面积具有合同效力,应作为合同约定的结算面积。

三、招标文件效力特例情形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满足要约的构成要件,也可能被视为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如果招标文件中包含了具体、明确的内容,并且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那么它可能被视为要约。

1. 招标文件内容构成单方承诺或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如果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非常具体、明确,并且使用了“保证”、“必须”、“承诺”等具有约束力的用词,明确表示招标人将受其约束,且该等条款是决定投标人是否投标及如何报价的关键依据,则该部分内容可能被解释为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单方承诺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声明。

例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价即为最终合同价,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了“财政资金已全额落实”等对投标人决策至关重要的保证。若事后招标人违反该承诺,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法定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精神,以及实践中合同的约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共同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合同成立并生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商务条件、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自动转化为合同条款,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招标文件从最初的“要约邀请”转变为了“合同内容”,其约束力来源于合同本身,而非其初始的法律性质。

3. 因招标人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

如果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歧义,导致投标人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并遭受损失(如投标报价错误),招标人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的瑕疵内容虽然不是“要约”,但其作为缔约过程中的关键文件,招标人对其准确性负有一定保证义务。违反此义务,需赔偿投标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常见的情形有地勘报告对于地质情况的错误描述、单价合同形式下工程量清单的缺陷。

4. 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别规定

在个别特定的领域或地方性规定中,可能存在将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直接赋予强制约束力的规定。例如,某些关于政府采购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可能规定招标文件中的核心条款不得在中标后随意变更。

总之,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其作为“要约”的“特殊性”并非指其法律性质的根本改变,而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如内容构成单方承诺、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招标人存在过错等),其内容可能对招标人产生类似要约的实质约束力,或直接转化为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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