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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总师办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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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0-12-27 

 

2010-12-27 

宁政发(2010)263号

地方政府文件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按其基准价格的70%确定;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按其基准价格的80%确定

区位

补偿标准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00%

90%

85%

近郊

150(1998年南京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中属于五级地的执行200元/平方米)

砖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50

简易结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注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偿款;

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7、远郊指雨花台区的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附表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沿高加价(米)

成新折算(年)

区  位

营业用房

非营业用房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单层沿高3的,不计单层沿高加价;

2、单层沿高等于3米的,单层沿高加价30%;

3、单层沿高大于3米的,在30%的基础上每增高1米单层沿高加价上浮10个百分点,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4、单层沿高等于6米的,按60%加价;

5、单层沿高大于6米的,在60%的基础上按每增高1米加价10元计算。

100%

90%

85%

近郊

400

250

砖 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 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300

200

简 易结 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 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  注

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计算;

2、生产性用房的室外地坪、围墙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4、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5、远郊指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6、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7、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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