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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总师办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规范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三个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全市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征地拆迁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同时,个别项目还存在征地拆迁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及时、实施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够高等现象,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不断加大保障力度

  通过调整和规范征地拆迁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推动征地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化解部分拆迁矛盾。

  (一)调整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征地房屋拆迁政策,适时合理地调整有关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及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拆迁农户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备应有的保障性住房申购能力。

  (二)完善“市场+保障”的房屋拆迁政策。对住宅搬迁、过渡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标准,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等补助性费用及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等进行调整,使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与市场相适应。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将我市新征地及以往征地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被征地人员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依法规范拆迁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拆迁工作的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依法许可审批后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征地拆迁项目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行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拆迁公示、维稳落实六个到位。

  (一)程序合法到位。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前,要认真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报批后,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要完善立项、规划、土地等拆迁相关前期手续,认真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做到切实可行;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备案、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等程序。

  (二)行为规范到位。征地拆迁管理权限不得违规、变相下放。拆迁实施过程中,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要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在拆迁期限内不得改变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条件,确保不发生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违法强制拆迁和以其他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征地拆迁前,要对抢搭违建行为进行坚决取缔。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慎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拆迁维稳责任,事后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三)拆迁补偿到位。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切实做到按程序操作、按评估结果补偿、按政策补助规定保障。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征地项目要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取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进入拆迁人设立的专户,同时接受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三方共同监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四)拆迁安置到位。征地项目要严格按程序要求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组织安置房申购与供应,要加大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实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城市房屋拆迁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意愿,落实被拆迁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不断加大实物安置力度,确保安置房建设、落实到位,确保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五)拆迁公示到位。切实推进拆迁公示制度,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内容,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评估结果,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拆迁组织、动迁人员、评估人员,产权调换房源,每个权证户的拆迁评估、补偿及安置结果,一律在拆迁现场张榜公示,做到阳光拆迁。

  (六)维稳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分析与研判,确保征地拆迁矛盾隐患排查到位,对疑难个案和重大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特别是加大对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及被行政强制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和处理力度,加快研究落实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所有征地拆迁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努力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四、强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审核确认制度。健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审核确认决策制度,建立由拆迁人、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监管组、审计人员等联合组成的清点核量、共同确认工作组。

  (二)完善拆迁联动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协同的机制,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拆迁综合保障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低保、救济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就业、社保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征地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

  (三)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区县信访部门、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咨询室,公开受理信访投诉,深入基层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健全督查监管制度。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各区县开展自查自纠、交办征地拆迁信访事项办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项目所在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信访等部门对拆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对执行拆迁政策情况、补偿安置情况、拆迁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公示情况进行督查,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现象发生。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拆迁、擅自提高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法要求的拆迁实施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用地、征地补偿不落实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强制征地拆迁而引发恶性事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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