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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类项目咨询服务内容及成效总结
发布者: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0-8-16 浏览次数: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本文将结合收购类咨询项目的服务实践,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进行优劣势对比分析,并分析股权收购在支付方式、收购流程、定价方式、涉税处理及退出方式等重点内容,旨在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一、收购方式对比分析

项目收购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权,实现企业扩张和发展的一种投资行为,而收购企业按持股比例承担目标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和负债。

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如果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则目标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1、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方式下,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一般并购公司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咨询师、会计师和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潜在或有债务风险予以规避。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对收购方而言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但收购资产有可能被设定他物权等权利限制,因此,资产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权等风险。

3、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差异

与资产收购相比,股权收购可以节约流转税税款。在资产收购的情况下,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所有权,其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因发生所有权转移,需要投资公司依法缴纳契税,需要目标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作为目标公司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不存在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即使因目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变更产权证照上所有人名称的,也不为所有权转移,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契税。

4、收购客体及变更手续不同

股权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收购资产中有不动产的,须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

 

 

名称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收购主体: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客体:目标公司的资产

收购主体: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客体:目标公司的股权

债务风险不同

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有目标公司承担,基本不存在或有债务的风险

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会对收购方有着巨大的影响,存在债务风险

税收方面

需要缴纳一定的流转税

可以节约流转税税款

收购客体及变更手续不同

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有不动产的,须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股权收购更“完整”、“灵活”、“易操作”,资产收购更“干净”、“踏实”。但具体项目需具体分析,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标的为股权,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收购是对公司的整体收购,需要对收购标的公司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税、业务等方面;其次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在资产收购中,收购的标的为资产,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纳入收购范围的资产,其次是剥离与收购目的无关的资产还有明确与收购资产相关的必要的应收债权范围。

二、支付方式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收购流程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收购谈判、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1、项目选择

首先收集、筛选股权投资项目,搜集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提交立项建议。

2、项目立项

对股权收购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

3、可行性研究

应就股权收购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包括目标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或有负债的清理,固定资产的评估等,并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股权收购方案。

4、收购谈判

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就收购事项进行谈判,包括收购时点、财务安排、收购对价与兑付、或有负债的处理等。

5、项目评审

应视情况就股权收购事项进行组织评审。

6、投资决策

根据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完成项目的审批工作。

针对具体收购行为中,收购方除按照规定的股权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办理外,还在具体工作开展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方派团队到受让方做项目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2)双方达成收购意向;

3)洽谈确定价格、签订收购意向书、排他协议;

4)完善收购法律文书及履约文书;

5)支付收购款;

6)完成工商登记。

7)目标公司业务整合,相关合同进行合同主体变更。

8)目标公司注销。

四、定价方式

股权收购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收购标的物的净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净资产额。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0对价收购

该情况比较特殊,公司注册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净资产额为0或为负值,且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或实际经营内容较少,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可以选择0对价收购,只是在办理工商变更时,需要提供未实际出资的证明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可以为象征性的1元。

2、以股东出资额对价转让

股东实际出资额是指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投入的资本,出资额不要求一次性缴纳完毕,可以认缴,在一定时间内付清。因此,股权收购时,公司股东有实际出资额,即其股份形成的成本,股东在转让其名下股权时可以按照实际出资的金额进行转让。但这种转让定价方式忽略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出资情况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3、以公司净资产额对价转让

该种方式下,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净资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是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属于某个股东,适用于股权整体收购。企业净资产是企业所有资产的总和减去企业负债之后剩下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以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总和数额为准。该方式也被称为评估确认价格,通过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评估确认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可以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份额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以公司评估价对价转让

股权转让价格=公司评估价(融资估值)×股东持股比例。该种方式通常采用审计评估的方式定价,即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估价,以该估价为基础,按照股东持股比例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实际操作时,如果存在争议可采用此办法。融资估值情况多发生在未上市公司,且近期有过融资经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当前的估值和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转让价格。

5、以拍卖价格对价转让

股权转让价格=拍卖价×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股权可以以拍卖的形式进行交易,股权拍卖涉及事项复杂,其中需要的手续、流程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选择这种方式。

6、转让双方约定价格

双方当事人协商定价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前提是协商确定的价格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税法上就很明确“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税务部门核定计税”。

因此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股权交易的各方必须清楚企业股权的转让,既不是对注册资本相应百分比的转让,也不是对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相应百分比的转让,而是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市场价值相应百分比的转让。而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则与企业股权的可流通性、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测,以及股权交易双方在谈判中的力量对比等因素有密切关系,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收购的涉税处理

由于股权收购不涉及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仅涉及印花税、所得税。本文将主要从印花税及所得税两方面阐述本次收购行为涉税处理问题。

1、印花税

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在企业重组所得税领域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59号文进一步细化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上述两个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配套文件,是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的基本依据。

(1)纳税筹划

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指出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将大量资产的比例定为75%以上的资产或股权。即被收购的资产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否则即使达到75%比例,也不应当视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2)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之外,相关交易应采用以下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第一,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第三,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投资退出方式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IPO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但IPO相比其他退出方式,IPO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比较繁琐,IPO成本过大,而且IPO之后存在禁售期,这加大了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的风险。

2、并购退出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缺点是其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并购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同时,企业还要找寻合适的并购方,并且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一定难度。

3、新三板退出

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但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受限。主要是因为投资者门槛过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数量不足、政策预期不明朗等造成。关于增加做市商、扩大做市商范围等改革措施未来仍有完善空间。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4、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是另类的IPO退出。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但是借壳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诸如:滋生内幕交易、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等。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5、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是快速的退出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6、回购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是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创业资本通过管理层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7、清算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也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资金收益率为负数。

七、咨询工作效果

1、为委托方提供决策依据

——项目的发起阶段,业主的概念基本上停留在意图、想法等阶段;

——通过咨询师系统的开展政策、文件依据、流程合规性、可操作性、市场、前景情况及经济财务可行性等方面具体分析,论证项目可行性。

2、为委托方梳理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方案

——决策者通常熟悉国家政策导向、关注项目具体结果及合规性,但对项目操作流程不熟悉,

——通过咨询工作的不断深入及项目开展过程中多次阶段性汇报可为项目实操流程指明方向,为业主提供建议,指导收购工作,少走弯路。

3、充分识别项目风险,并做好风险应对预案

——该类项目的委托方通常为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决策过程中,需要对项目潜在的风险进行预估,降低决策风险及后期审计风险。

——该类项目除常规资金风险,管理风险外,仍需关注目标公司价值风险、政策风险、退出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风险。

几个项目中,均对项目风险进行了分析,为消除决策者疑虑,分别从协商风险、政策风险、审计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几个方面对项目风险进行了识别,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为业主决策提供参考。

八、现有收购类项目咨询业绩

南京牛首山文化科技产业园收购项目

南京仙林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项目

江苏省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拟收购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顶健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南京淳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南京宁高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高淳县淳晨客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项目

西坝散货二期码头退出方式拆迁征收和股权收购方案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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