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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同再谈判初探
发布者: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次数:

PPP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可以直观地展现PPP模式的作用和价值,但PPP项目的单方或者双方因为某些原因认为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调整以便适应最新的情况时,便需要进行PPP合同再谈判。

PPP合同再谈判是大概率事件

PPP自2014年在我国得到了大力推进,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般来说,PPP 项目持续时间长,可达10-30年,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预知合作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因而PPP合同不具有完备性,这是导致PPP 项目再谈判产生的根本原因。PPP 项目交织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利益驱动下如遇到外部环境改变(如需求增减、经济结构变化、能源价格波动等),参与方会为自己争取相应利益;PPP 项目本质是公私合作,受政策变化、政府官员人事变动等政治因素影响很大。因此,双方初始合同并不完善,再谈判就成为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柔性合同是再谈判的基石

PPP 项目呈现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的特征,牵扯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合同中对于后期存在的不确定性存在简单和刚性的特点,这是大量失败项目的共同特征,没有为项目的事后调整留有空间,因此,合同的柔性具有必要性,在未来的PPP 项目中存在广泛的应用空间。

柔性合同的引入,即对双方权利义务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也为事后谈判提供切入点。这里涉及到设置相关的触发条款,触发条款的设置可以保证双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再谈判,而不是将再谈判机制转化成一种合理的“敲竹杠”。

以某地铁的建设为例,该项目的合同中预设了关于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标价标准调整以及客流量持续低迷四个方面的再谈判触发条款,正是这些触发条款的存在,才能使该项目在遇到各种问题的情况下依然顺利完成。

再谈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项目的成功

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的签订属于静态行为,合同所能反应的信任和博弈也在合同签订的时点终结。然而再谈判的发生使得合同有了动态属性,人们基于自己的需求和继续合作下去的愿景,会进行合同相关事项的讨论和协商,只有在对彼此保持信任的情况下,再谈判才会展开,而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博弈并最终达成共识使得项目可以继续实施。

以适当配比的柔性合同作为初始点,既能保证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规定和执行,还能就一些因素可能发生的状况设置触发点,为今后项目再谈判的开展提供合理保证。如果合同执行中发生足以影响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的因素,若双方理性、不存在投机等现象则可进入再谈判环节。再谈判的有效进行,则会增加彼此信任,促进彼此合作。再谈判和信任的相互作用,会减少项目失败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促进项目的成功。

小结

PPP模式作为我国融资模式的新兴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但基于PPP合同的长期契约性质,期初签订的合同无法满足漫长时间内的各种需求,因此合同签订双方不仅要把再谈判看作缓和矛盾、寻找解决办法的有效途径,更应将再谈判视为项目发展和完成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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