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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几点提示
发布者: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8-05-02 浏览次数:

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几点注意

江苏省建设厅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通知具体内容附后。税率的调整跟我们工程咨询业务密切相关,几点提示供大家参考:
1.合同的编制(招标代理)和合同审核(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建议增加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本合同不含税价XX元,税金XX元,含税价XX元,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含税价作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2.清单控制价编制项目:
2018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清单控制价项目应注意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税金税率从 11%调整为10%。目前软件司更新工作还没到位,出具清单时要注意税金税率修改,即11%调整至10%。原适用增值税税率 17%、 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其中含税价调整 ,除税价不变。采用一般计税法项目建设工程,控制价中材料价是按除税价计入,所以材料除税价无须作调整。
   (2)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不变。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 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其中含税价调整 ,除税价不变。采用简易计税法项目的建设工程,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是按含税价计入,材料含税价须按调整后的税率作相应调整。在软件更新没到位的情况下,此项调整工作手动要仔细核对。
3.结算审核项目:2018年5月1日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在其它说明对税率调整引起的税差是否调整加以说明。如“因委托方未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税率调整引起的税金差额甲、乙双方自行结算”或“委托方已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XX元,税率调整引起的税金差额已调整”。[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以前老项目,营改增税差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均应予以说明。税差是否调整须跟业主沟通,民营企业根据业主要求处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税差原则上要调整到位。营改增之后项目则不需描述。
财税{2018}32号文,建筑业增值值税税率从11%降到10%,从2018年5月1日起。因税率变化引起的税差调整如何处理需在报告书中加以说明。

总师办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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