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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后工程设备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甲指乙购材、分包工程和甲供材、甲供设备的规费及税金的处理
发布者: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浅谈营改增后工程设备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甲指乙购材、分包工程和甲供材、甲供设备的规费及税金的处理

 

自2016年5月1日江苏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已经有1年半时间,关于调整后的计价模式大家已经基本掌握。但是关于营改增后工程设备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甲指乙购材、分包工程和甲供材、甲供设备的规费及税金的计算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是会存在困惑,现就针对这些疑惑分别阐明。

一、工程设备费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苏建价(2016)154号文(以下简称154号文)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规定,可以将工程设备费分步骤操作:

工程设备费按除税价计入分部分项;

工程设备费不计取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即工程设备费不作为以上费用计取基数;

工程设备费按建筑工程计算税金。

   即:工程设备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按除税设备费列入分部分项,不计取措施费、规费,计取税金。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我们在编制总包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候经常会遇到专业工程暂估价,比如建筑工程中的门窗、保温、幕墙或者精装工程,安装工程中的智能化、电梯或者消防工程。这些专业工程在总包单位确定后,会再次确定专业施工单位。这个时候编制人员会比较困惑:在列这些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如何考虑这些工程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个问题可以从取费程序上解决。

我们都知道营改增后造价的计算程序和之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一样包括5部分,分别是分部分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在计价程序中排在措施费后,措施费中的总价措施费部分计算基数是不含其他项目费的。但规费和税金栏计费基数都是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所以营改增后我们在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该暂估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费、措施费(含单价措施和总价措施费)、不含该暂估专业工程的规费和税金,避免重复计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规费和税金。

三、甲指乙购材

这个比较容易解决。甲指乙购是指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或者厂家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这些材料归根到底还是乙购材,计价时按乙购材处理。只是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时候要注意,采购和供货的主体应该是施工承包方和材料供应商,而不是建设单位。采购款应该由承包方支给供应商并提供对应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在采购合同中要体现建设方,建设方应该只作为见证方或者监督方,采购款的支付不应该有建设方参与。

四、分包工程

在我们跟踪审计过程中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总包范围内的某个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拿出来单独分包。这个时候分包工程的规费、税金如何计算就会存在争议。

举例一个跟踪审计遇到的案例。

某住宅小区建筑工程总包发包,总包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小区道路、雨污水和景观绿化工程,总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可以将其中的道路、雨污水和景观工程另行委托分包,总包配合费按分包工程2.5%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其中的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某绿化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的给总包单位的报价是1000万元(含规费、税金)。分包合同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三方签订,工程发承包的主体依然是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建筑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含总包配合费)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工程费用自行结算。

签订过程总包单位提出: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额应该是分包单位报价的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考虑一次规费(约5%)和11%的税金后的价格约1000*(1+5%)*(1+11%)=1165万元,在此基础上再计算2.5%的总包管理费计1165+1165*2.5%=1194万元。

这个里面涉及规费和税金的重复计算问题,建设单位咨询我们咨询单位的意见。我们给出的意见是:

1、规费是指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且是缴纳给有权部门的费用,不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个建筑工程只缴纳一次规费,不存在重复缴纳情况。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金额中应包含规费,分包单位无需再次缴纳规费,总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费中不应计取规费;

2、税金 营改增后价税已经分离,建设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费应该是:税前价a(含规费)+增值税税额a;总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的费用也应该是:税前价b(不含规费)+增值税税额b。  

在这个工程实施支付过程中,对总包单位而言增值税税额b是进项税,增值税税额a是销项税,增值税税额b≤增值税税额a,增值税税额b实际已经被抵扣,总包单位不存在重复支付增值税的情况。所以本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支付总包单位的工程费应该是1000+1000*2.5%=1025万元,总包单位开具1025万元工程的增值税票,其中1000万元的税额通过进、销项税额已经抵扣,其实际支付的仅为其收入总包配合费部分的税额。

经与总、分单位解释、沟通后,最终按总价1000万元签订了三方施工合同。

综上,分包工程的规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计取一次;税金每发生一次交易计取一次,但可以在根据交易身份的不同分别按进项税或者销项税进行缴纳或者抵扣。

分包工程和前面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其实是一件事,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尚未确定的分包工程。

五、甲供材、甲供设备

依据154号文,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是不含甲供材、甲供设备的,换言之对建设单位而言有甲供材、甲供设备的建筑工程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不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和甲供材(含税)+甲供设备(含税)费用。那么甲供材、甲供设备在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如何计算的呢?154号文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规定,归纳起来就是:

1、总价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基数含甲供材(除税)、不含甲供设备(除税);

2、规费计算基数含甲供材(除税)、不含甲供设备费(除税)

(以上2点前面中甲供设备费(除税)不作为总价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算基数的情况在前面的工程设备费中已经阐述过)

3、税金计算基数中不含甲供材(除税)、不含甲供设备费(除税)。

4、甲供材、甲供设备的税金按材料采购的税额计。

 

   以上是我关于营改增后工程设备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甲指乙购材、分包工程和甲供材、甲供设备的规费及税金的计算的一些总结,不妥之处或者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各位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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