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党中央、国务院已明确在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今天我们来简要谈谈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需关注的几点事项。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据的相关法规
在我们所有审计报告的首段都会描述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所依据的政策法规,那么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目前主要依据的是2014年7月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社部、审计署、国资委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还需关注的是,在接受部门或单位内审机构委托,对内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分别以《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和《南京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宁经责审发(2015)3号)作为政策依据。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确定主要审计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四类:①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③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实施细则也制定了不同的审计内容。我所目前接受委托较多的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即后两类审计)。这两类审计内容除基本审计项目内容外,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领导人体经济责任审计增加了:“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3项审计内容。
2、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增加了:“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2项审计内容。
三、审计人员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审计准备的重要性
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内部培训、召开进场前与被审计单位各部门沟通会以及听取被审计领导的简要述职,能使各项目组成员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初步、立体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关键部门建立初步合作关系,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减少不同项目组成员就同一事项反复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发生。
2、审计底稿编制的依据性
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底稿主要作为支撑审计结论的依据,故对底稿的编制我们更注重其有效性,实质性、针对性。要求对审计报告中每一项审计描述及结论都能在工作底稿中找到书面证据。
3、审计评价的谨慎性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方、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最为关注的就是审计评价。我们做为审计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尤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建议责任界定时应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建议委托方审计机关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审计报告格式沟通的必要性
目前我所主要接受的是审计机关、国有集团企业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审计机关委托的多会提供固定的审计报告格式。但国有集团企业委托的审计多需事先对审计报告格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已保证后期报告阶段的顺利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越来越常态化,对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要求、政策理解度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每一次接受新业务委托,都应该是我们最好的积累经验和学习机会,让我们一起不断总结不断进步吧。
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