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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财务审计
发布者: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6-05-23 浏览次数: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财务审计应关注的环节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以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历,通过探究征地拆迁程序、政策、补偿资金的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方面,辅以简明的案例,浅谈几点对征地拆迁审计工作的建言。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财务审计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征地规模日益扩大,与此同时,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以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现状看,征地拆迁程序执行的不规范、拆迁依据的补偿安置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拆迁补偿资金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规的现象。笔者结合近年来对征地拆迁项目财务审计的工作实践,认为在征地拆迁财务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审计环节,并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一、征地程序合法合规性的审计

征地拆迁项目审计的前期应重点关注征地报批前与征地报批后的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1.通过查看留存的《征地告知书》现场发布会的影像资料及电话调查被拆迁农户等方式,确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履行了征地情况告知的程序。

2.审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是否按要求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确认,该确认表是否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并函告同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3.重点关注听证会是否在征地项目实施前召开,通过查看《听证纪要》,检查听证会是否将征地事由、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的政策、补偿项目、安置补偿的标准、安置房的申购等相关政策向被征地农户详细报告与解释,被征地农户提出的合理要求是否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及时答复和妥善解决。

(二)征地报批后的工作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合规以及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

1.审查征收土地公告是否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地的村内张贴,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

2.审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是否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获取征地补偿登记表以便在实质性测试阶段与送审的拆迁台账、入户调查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3.审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地的村内张贴,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4.关注拆迁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拆迁前是否获取了规划用地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规划红线图,通过查阅土地规划红线图、审前调查了解的征地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与送审的拆迁台账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超红线范围拆迁、是否将应由镇政府承担的基础建设项目支出挤入本拆迁项目。

在现阶段的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有的拆迁项目为了赶进度,保证重点工程能够及时用地,在立项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用地规划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始拆迁。审计工作中对于发现征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我们必须及时向拆迁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以防止因拆迁程序不合法而形成事实上的非法拆迁。

案例:在对某镇征地拆迁项目进场审计时,审计项目组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陪同对照土地规划红线图实地查勘拆迁现场,土地规划红线图显示:经批准的拆迁项目涉及3个行政村(被分为4个片区)。在我们查看拆迁现场时发现,实际实施的拆迁范围涉及4个行政村(被分为6个片区)。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镇近年来,因改造项目较多,其他项目拆迁中存在的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被挤入到了本项目。因而判定该项目存在超范围征地拆迁的问题,该事项虚增了拆迁成本679.38万元。

上述案例是通过审阅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并结合实地查验,发现相关问题的。据此,可以看出如果在拆迁项目审计前期未对拆迁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就可能会造成审计结果的严重失真。

二、征地拆迁政策合法合理性的审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是否合法合理性

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与土地的实际价值形成较大落差。国家现阶段对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未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的调整机制。在政策制定时可能较为合理的,随着地价和房价的不断上涨,某些条款与实际物价水平明显不符。例如:2015年我所在的小组在对某区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时,依据的补偿标准为该区2005年出台的X价字【2005】21号文、X国土资【2005】19号文、X政发【2005】57号文。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地上青苗补偿费等与当前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过低的补偿标准使被征地农户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征收工作难以实施。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各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制定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在审计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该实施细则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是否进行了公告,是否履行了听证程序及是否经地方政府批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

1.通过对一户一档拆迁资料中入户调查表、附属物调查清单、漏项增补表、征地补偿结算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补偿依据的审核,复核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进行征地拆迁和补偿,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对于政策未明确的特殊事项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处理是否合理、有无书面及公示记录。

2.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低保户、残疾人、80岁以上老人关注是否获取民政部门低保户认定证明、残联认定证明及享受补助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对于营业用房的认定,关注是否获取有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

4.通过征地拆迁协议与安置房交房登记表中记载的时间,可以检查是否存在少算或多算拆迁过渡费以及是否存在安置房已交付而被拆迁人仍领取过渡费的情况。

案例:在对某镇拆迁户档案资料的审核时,发现有2户拆迁农户在该镇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清册上,但未按低保户购房政策享受购房优惠,农户多支付了2.58万元的购房款;有3户拆迁农户不在该镇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清册上,但享受了低保户购房政策,农户少支付了5.26万元的购房款。

上述事项是由于征地拆迁政策不透明、不公开所造成的,在现阶段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导致部分农户以上访和阻扰拆迁的方式漫天要价,从而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三、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

因征地拆迁涉及面广、资金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单位部门多,所以对征地拆迁资金的审计应做到整个资金链的全覆盖。

(一)审查政府、建设单位的征地拆迁资金是否及时下拨,是否按照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二)检查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拆迁资金等行为,通过对安置房建设支出的审计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挤入了本项目。

(三)关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1.审核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阶段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财务支付给农户的征地补偿款与农户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记载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对拆迁数量、补偿标准、性质类别、个人的补偿金额等张榜公告并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

2.关注征地补偿款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的,通过与银行付款回执联、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认。重点关注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补偿款,可以通过电话回访、信函等形式,重点对补偿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到账情况与农户核实,同时将现金签收单中农户的签字与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签字笔迹核对来进行验证。

3.对于支付给村集体的拆迁补偿款,通过延伸至该社区,检查该拆迁补偿款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4.关注工作经费支出,是否存在用于发放补贴、奖金,支出是否超出相关文件规定的比率,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5.拆迁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重复补偿、有无弄虚作假,对于收取农户安置房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全额退还农户,是否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

案例: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支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款,审计组通过延伸至该社区检查,发现补偿款虽然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核算,但并未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而是与村集体其他代收款项一并计入了“应付款”科目,该处理方法并不能反映补偿款的实际用途。与此同时,社区也未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因缺少有效的监管、缺少履行公示公告的程序及未施行财务公开制度,极易造成腐败的产生,这也是审计的重中之重。

四、关注征地拆迁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

因征地拆迁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现金流量大,是违纪违规的高危区域,因此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显得十分重要。为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26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规范拆迁工作补偿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7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过程监管和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一)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恰当、有效

1.是否为了防止、发现并纠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错报而设计了相应的控制。

2.是否为合理保障征地拆迁资金支付环节的安全,而设计了不相容岗位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3.相关控制的设计是否能有助于合理保证征地拆迁实施人员遵守《土地管理法》、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性

1.在审前调查阶段,通过询问拆迁业务流程、控制环节、审批权限等事项确定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并通过穿行测试对重要事项进行验证,评估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程度。

2.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能否有效防止舞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3.观察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征地拆迁资金审批支付等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是否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4.关注对重要事项和高风险领域是否执行了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特困户、特殊家庭及钉子户等特殊群体,在拆迁补偿和房屋安置上不能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的法定以外的奖励,是否按一事一议程序处理,是否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是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是否将该事项进行公告并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现阶段对农村征地拆迁项目的审计,笔者发现: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大部分拆迁项目均未聘请专业的拆迁公司,而是临时从政府各部门借调人员成立拆迁办公室。因为是临时机构,人员素质及对拆迁政策的理解水平参差不齐,造成重拆迁轻管理的现象,必要的工作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执行。拆迁办公室既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又具体经办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不利于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案例:在对某镇征地拆迁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财务付款存在大量拆迁安置协议外付款,拆迁办相关人员解释是在入户调查阶段遗漏的附属物。我们通过将协议外补偿审批单日期与该户入户调查表日期比对发现,有一部分协议外补偿审批单日期迟于入户调查表日期达2-6个月,在事实面前拆迁办领导终于承认,这部分超期协议外补偿款是部分“钉子户”对拆迁政策中规定的附属物补偿标准不认同,拆迁办工作人员为了社会稳定,放弃标准,通过与这些“钉子户”讨价还价的方式,将这部分不合理的补偿款以协议外补偿方式列入项目成本。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为了按时完成拆迁进度,拆迁办对特殊事项的处理未执行必要的议事程序,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增加补偿的随意性和弹性空间变大。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为少数人侵吞拆迁资金留下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农户三方的权益,现阶段应加快集体土地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全面推行征地拆迁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大拆迁工作全过程的透明性,从而实现真正的和谐拆迁工程,确保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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